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526号之三原告:于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炫缕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如甫村2区**幢*单元。
经营者:彭赣明,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强与被告义乌市炫缕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于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