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05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峄城古邵小瓦屋加油站,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小瓦屋村206国道638公里处路西。
投资人:高文武,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兴,该加油站站长。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古邵小瓦屋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