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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口区鼎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309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口区鼎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京口区鼎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309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鼎源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雩山村赵家村民小组旁(谏黄公路东)。

经营者:纪承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2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平,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系经营者纪承丽丈夫。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鼎源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纠纷已经妥善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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