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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云与深圳市欧凡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032号
案件名称杜海云与深圳市欧凡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海云,深圳市欧凡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32号原告:杜海云,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凡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新天下工业城4栋2楼。

法定代表人:骆振坤。

原告杜海云与被告深圳市欧凡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杜海云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海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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