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56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401。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欢城镇广源加油站,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田楼村路口(枣曹公路60公里处路南)。
投资人:田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海,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微山县欢城镇广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