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初3425号原告:张玉生,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中唐空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通。
原告张玉生与被告中唐空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张玉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