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795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新兴大道东53号首层第1、2卡。
法定代表人:龚仁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城镇管理局。
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路与红二路交叉口西北50米。
负责人:王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因与被告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习水县城镇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