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91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孔庄矿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宝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新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新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