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广安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精品龙头区XX号。
经营者:张耀棠,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XX镇XX村XX巷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广安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柏瑞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柏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