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51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晨分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信臣路北侧建业森林半岛20号楼2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丹。
被告:赵金淼,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南阳晨分艾草制品有限公司、赵金淼、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7年11月2日,原告王明海以其与被告南阳晨分艾草制品有限公司、赵金淼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