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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南昌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06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南昌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南昌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06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刘绍新。

原告吴华与被告南昌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29××××.7)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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