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05民初2406号
案件名称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初2406号原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苑路北商店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景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复华高新技术园区申裕路435号。

法定代表人:游昌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宇洋,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宅第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咖啡公司)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宅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振洋、被告上岛咖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宇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宅第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上岛集团法牧法式西餐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保密协议》、《原物料采购合同》;

2、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人民币叁拾陆万壹仟贰佰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5日至起诉日);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上岛集团法牧法式西餐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保密协议》、《原物料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告支付361200元人民币,合同的有效期为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

至今合同期限将至,由于被告派遣的培训人员业务能力有限,水平欠佳,综合素质不达标,店面至今尚未实际装修经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岛咖啡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我方也收到了原告方的款项。

被告已经开始履行合约,前后来了五次,原告一直要求变更地址,一拖再拖,拖到现在。

我方要求原告方确定地址,但原告一直没有确定,违约是在原告方。

第二,合同第3.14条约定,只能变更一次地址,如第二次变更,即视为违约。

合同第7.4条,由于原告方一直要求变更地址,直到今天都没有确定具体地址,违约在原告方。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1日,原告大宅第公司(乙方、被特许者)与被告上岛咖啡公司(甲方、特许者)签订《上岛集团法牧法式西餐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保密协议》、《原物料采购合同》三份,其中《上岛集团法牧法式西餐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主要约定“上岛咖啡公司同意大宅第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南昌路南苑北商店一二楼开设商标授权使用被告“上岛集团法牧式西餐”品牌的西餐厅;

上岛咖啡公司提供第43类第13411997号“法牧”商标中第430027项餐厅、第430024项咖啡馆及第43类第13412024号“laferme”商标中第430027项餐厅、第430024项咖啡馆专用权供乙方在上述地点使用,相应商标使用权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被告公司为原告公司提供人员培训及技术管理支援┈商标授权使用费、KNOWHOW专业经营模式的使用费180000元、培训费(甲方推荐至商标授权使用店的资深干部培训费及开业前新员工的教育费用)60000元、商标使用费(三年)120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1200元┈”。

2014年4月14日,原告大宅第公司将合同约定的361200元转账至被告上岛咖啡公司的账户。

合同签订后,被告上岛咖啡公司派人至原告公司店面提供培训,原告认为培训人员达不到要求,后原告公司未实际使用被告授权使用的商标,合同约定地点也未开设西餐厅。

原、被告就解除合同、协商退款事宜多次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告大宅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被告上岛咖啡公司辩称《上岛集团法牧法式西餐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未约定原告大宅第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故此原告不享有解除权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原告大宅第公司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的《上岛集团法牧法式西餐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除原告支付了合同款项及被告初期提供了部分培训人员外,并未实际经营,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三份合同,并无明显不当。

但因原告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方向本院提起诉讼,涉案的主合同《上岛集团法牧法式西餐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现已到期,本院无法据以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但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所涉合同款项。

本案所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即本案被告公司除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告知其专业经营模式、经营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等事项外,还有为原告公司提供人员培训及技术管理支援等事宜。

原告在起诉状中既已明确表达对被告公司当初提供的培训人员能力不认可,庭审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人员,故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培训费用6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被告公司商标,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向其退还商标使用费1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亦予支持。

根据庭审中双方的意见和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上岛咖啡公司已将其公司的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事项向原告告知,也授权了原告公司使用其商标,而原告未实际使用商标,过错并不在被告公司,原告在合同即将到期时主张被告退还商标授权使用费、KNOWHOW专业经营模式的使用费18000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未举证已将涉案的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原告要求退还该1200元的诉求,本院亦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60000元、商标使用费120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1200元,共计181200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18元,原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被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