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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锦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517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锦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锦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17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锦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157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倪鑫。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宁波锦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锦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在本院的主持下,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因与被告宁波锦新公司针对包括本案在内的10件相关案件纠纷(见附表)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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