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17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锦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157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倪鑫。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宁波锦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锦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在本院的主持下,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因与被告宁波锦新公司针对包括本案在内的10件相关案件纠纷(见附表)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