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4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善坤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王南山村南山路**号。
经营者:李善坤,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善坤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