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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廖安章与深圳市恒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469-1472号
案件名称03廖安章与深圳市恒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安章,深圳市恒昌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469-1472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排榜村红平路14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苏高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高松,男,汉族,1974年3月31日出生,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恒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9××××.3、ZL20153044××××.9、ZL20123012××××.X、ZL20153023××××.1)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起诉。

四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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