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469-1472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排榜村红平路14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苏高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高松,男,汉族,1974年3月31日出生,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恒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9××××.3、ZL20153044××××.9、ZL20123012××××.X、ZL20153023××××.1)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起诉。
四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