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11彭杨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12刑初511号
案件名称511彭杨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杨庆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51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杨庆,曾用名彭洋庆,女,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6月1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杨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该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杨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杨庆于2015年初至2015年10月期间,未经“富某”注册商标所有人深圳市富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租住的位于海门市工业园区百汇新村504幢205室内,从市场上购买的假冒“富某”注册商标的吊牌、水洗标等附着在无牌的四件套上。

然后,被告人彭杨庆通过其淘宝网店“品牌直销商场88”销售上述假冒“富某”注册商标的四件套,已查实的销售金额为74649.57元。

连同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3日现场查扣到的假冒“富某”四件套3套(每套售价168元),合计非法经营额75153.5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杨庆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彭杨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彭杨庆未经“富某”注册商标所有人深圳市富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租住的位于海门市工业园区百汇新村504幢205室内,从市场上购买的假冒“富某”注册商标的吊牌、水洗标等附着在无牌的四件套上。

然后,被告人彭杨庆通过其淘宝网店“品牌直销商场88”(陆续更名为“品牌家纺商城6565”、“时尚家纺88”、“纯棉家纺时代”)销售上述假冒“富某”注册商标的四件套,已查实的销售金额为74649.57元。

2015年10月13日,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彭杨庆租住处查扣到假冒“富某”注册商标的四件套3套(每套售价168元)、水洗标250只、吊牌15只、包装袋50只,以及价格标签1900只。

综上,被告人彭杨庆非法经营额合计75153.57元。

2016年1月18日,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海门市公安局来查处。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彭杨庆在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彭杨庆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杨某、王某、郭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现场调取的物证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深圳市富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请求书、委托书、鉴定报告等,以及被告人彭杨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杨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彭杨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杨庆自愿认罪,且其住所地的司法机关认为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涉案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及包装,应予没收并销毁。

综上,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杨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富安娜”注册商标的四件套3套、水洗标250只、吊牌15只、包装袋50只,以及价格标签1900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月淑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顾春龙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盛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