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85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颂恩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周垟村。
主要负责人:缪乃鹏,该厂厂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颂恩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