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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大邑利民董场建雄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466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大邑利民董场建雄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四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大邑利民董场建雄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466号之一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恒大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金向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黑竹镇冯山村。

法定代表人:丁瑞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洪,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利民董场建雄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天开路107、109号。

经营者:王建雄。

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大邑利民董场建雄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人和矿泉水业有限公司、大邑利民董场建雄副食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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