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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兰周、付子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80刑初532号
案件名称江兰周、付子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兰周,付子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兰周,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简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子英,曾用名付燕,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简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16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7月,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利用网络平台向他人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云烟(紫)、中华(硬)等品牌卷烟,然后通过驾驶的川M9××93东风小康牌C37型商务面包车(发动机号140××588,车架号LVZZ53FBA×××575)直接送货的方式销售给孙某某、陈某某等无烟草经营资质的个人,销售金额累计7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6年7月15日上午,简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简阳市南环线德胜物流中心中通货运部将正在取货被告人江兰周挡获,当场查获云烟(紫)50条、云烟(软珍品)5条;

在简阳市建设西路晨阳酒店旁“小李家常菜”四楼暂租房内将被告人付子英挡获,当场查获云烟(软珍品)5条、玉溪(软)0.5条,同日将该案移交简阳市公安局。

同日18时许,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江兰周驾驶的川M9××93东风小康牌C37型商务面包车上,查获云烟(紫)5条、中华(硬)5条、牡丹(软)3条、云烟(软)24条、玉溪(硬)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条。

2016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付子英带领民警到简阳市南环线德胜物流中心中通货运部,查获云烟(紫)50条、玉溪(软)20条、利群(新版)20条、黄鹤楼(硬金砂)9条、中华(软)10条。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价值共计40985元。

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民警对被告人江兰周所有的川M9××93东风小康牌C37型商务面包车、蓝色OPPO牌手机,被告人付子英所有的银白色Vivo牌手机予以扣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购买并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江兰周、付子英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卷烟228.5条、被告人江兰周所有的川M9××93东风小康牌C37型商务面包车、蓝色OPPO牌手机,被告人付子英所有的银白色Vivo牌手机,均系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依法应予没收。

综合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兰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付子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江兰周、付子英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交国库;

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228.5条、川M9A6**东风小康牌C37型商务面包车(发动机号140××588,车架号LVZZ53FBA×××575)、蓝色OPPO牌手机、银白色ViVO牌手机,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华 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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