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5938号原告:肃宁县战将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河北乡梅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盖署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茵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广场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肃宁县战将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茵曼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肃宁县战将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肃宁县战将渔具加工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肃宁县战将渔具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肃宁县战将渔具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