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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捌陆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利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3582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美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捌陆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利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美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深圳市捌陆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利武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5822号原告深圳市美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U。

法定代表人黄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凡,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捌陆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王利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武,男,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深圳市美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捌陆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捌陆捌公司”)、王利武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捌陆捌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生产二氧智能自动蚊虫诱杀器的协议书》,约定被告捌陆捌公司向原告转让二氧智能自动蚊虫诱杀器的专利使用权和生产许可权。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捌陆捌公司支付50万元作为转让费,其中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先交付22万元,2015年5月6日至7日交付剩余款项28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委托邹权向被告王利武转账支付合同款共计45万元,委托黄珍向被告王利武转账5万元,原告已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被告捌陆捌公司向原告交付二氧智能自动蚊虫诱杀器相关文件后,原告在生产中发现被告捌陆捌公司交付的二氧智能自动蚊虫诱杀器不具有专利,且被告捌陆捌公司或被告王利武名下均无任何专利申请。

另,被告捌陆捌公司早在2014年9月10日即被移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的经营异常名单,且被告捌陆捌公司的股东全部未实缴出资。

原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义务,向被告捌陆捌公司支付了合同款,但被告捌陆捌公司完全不具备交易资质和标的权利。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捌陆捌公司签订的协议;

2.被告捌陆捌公司向原告返还合同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王利武与被告捌陆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捌陆捌公司、王利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专利合同纠纷,本院不具有级别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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