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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民初1006号
案件名称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1006号原告: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贤华,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明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专利服务合同》,被告拟对自行研发成功的技术成果申请中国专利(实用新型15件),委托原告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事宜。

合同总服务费用30000元,分两阶段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15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阶段服务费15000元在专利授权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专利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15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服务费30000元,但至今欠付25000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用共计25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支付;

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支付。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的《专利服务合同》第11条约定,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乙方即原告的所在地在北碚区,且本案所涉的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标的在3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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