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915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青胜婚庆用品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5号新中江文化城一层外围02号。
经营者苏青刚,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长安区青胜婚庆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军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长安区青胜婚庆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