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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民辖终333号
案件名称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辖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交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照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州交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南充市,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华体照明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华体照明公司以神州交通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法院作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神州交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神州交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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