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56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巧,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皇家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者:许红惠。
被告:南宁市双得手机城。
负责人:许红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皇家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告南宁市双得手机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