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正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西路9号-1幢3室。
经营者,卞学忠,男,汉族,1950年6月9日日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曙琴,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139号。
负责人:陈冬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正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收到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正通讯器材经营部针对(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8554号公证书,即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号时代广场的润讯手机连锁店赔偿款1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