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83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好邻居副食经营部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好邻居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