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8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晟昌眼镜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负责人:李伟,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晟昌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