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89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端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硖石锦昌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号(*层)西侧,注册号330481631179866。
经营者:金先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军,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硖石锦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