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初25号之一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
经营者:许年球,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许年球的女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肖昌全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符兆敏书 记 员 龙雨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