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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8民初2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初25号之一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

经营者:许年球,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许年球的女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年球-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肖昌全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符兆敏书 记 员  龙雨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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