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2909号罪犯张建华,男,1969年5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汶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7年11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建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济宁监狱对罪犯张建华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建华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建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