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686号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大街6号院5楼D座1915号。
法定代表人:崔大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柏倩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高新南大道魅丝蔻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段永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柏倩化妆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