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800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九鼎盛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村南侧北京旺发回龙观综合市场J-1-9-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辉,职务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鼎盛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九鼎盛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