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92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马万家乐副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人民北路19号。
经营者:马清余,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山东冠县尊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东古城镇童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明,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万家乐副食店、山东冠县尊仕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