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24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义鸟小商品市场,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南侧。
经营者:沈华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义鸟小商品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