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66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苏州市泗县,委托委托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委托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深圳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C座21楼21C1.法定代表人:黄桂滨。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佳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刘向东请求将其诉讼请求二“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ZL201130083928.8)的侵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