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570号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509—1008邮区安迪奥克市第四大街西侧1700号。
法定代表人:CameronJenkins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平,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清,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A。
法定代表人:汪淼。
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Y。
法定代表人:TODDWANEK。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特伦珀洛县亚凯迪亚市爱室丽路1号54612。
法定代表人:TODDR.WANEK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名为“快速导热户外花园取暖器”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41××××.1)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一直维持有效状态。
2016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多轮磋商,在磋商中原告向被告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提供了包括涉案专利产品在内的产品手册及样品,后因二被告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原告终止与其的进一步商业往来。
近期原告发现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产品。
经调查,前述产品系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厦门海关出口至美国进行销售,上述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41××××.1的侵权行为;
2.被告一、被告二销毁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全部存货及用于生产前述产品的模具及工具;
3.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从中国出口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产品;
4.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失赔偿金暂计636,891元;
5.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惩罚性赔偿;
6.三被告在中国及美国媒体就其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7.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张涉案侵权产品系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厦门海关出口至美国进行销售,然而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称的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业务关联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属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相关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