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号之一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董事长。
被告:上海凡奈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31号4A-3室。
法定代表人:符之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许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君利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刘世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凡奈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君利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因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30元,由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