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51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丰顺县。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莹,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英,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莹、李晓英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NIKE、ADIDAS所有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3698753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被告人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第三、被告人徐某某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
第四、被告人徐某某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其家庭条件也非常困难,需要他的扶持。
第五、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家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诚心接受法律的制裁。
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NIKE、ADIDAS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岐山东街10号存储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5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367310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清单、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广州尚律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送货单复印件、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材料;
证人蔡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17〕16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