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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莫益、深圳市南山区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5531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莫益、深圳市南山区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莫益,深圳市南山区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531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益,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代码430922198607060039。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白石洲塘头二坊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U。

经营者:莫益。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益、深圳市南山区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

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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