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531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益,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代码430922198607060039。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白石洲塘头二坊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U。
经营者:莫益。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益、深圳市南山区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
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