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777号原告: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6号地3号楼(四平火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温亚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林,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李连贵熏肉大饼连锁店,住所地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B1FJ01-56。
经营者:石微。
原告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住邦购物中心李连贵熏肉大饼连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2017年11月28日经传票传唤,原告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其余1025元退还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