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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民初73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安宝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32栋2-11-7。

法定代表人:陈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利天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2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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