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46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奥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动作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新,女,1972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