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58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新昌南路浩梦小吃店(原高碑店市新昌南路老城一锅小吃店),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南路/div>经营者:张兆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新昌南路浩梦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金额“91215元”为“10000元”。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