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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95号
案件名称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喜马拉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号天安总部中心**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祝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胜,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山市喜马拉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尚义路**号。

法定代表人:骆尧周。

上诉人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睿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称红日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喜马拉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喜马拉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被告睿尚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上述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睿尚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定驳回睿尚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睿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睿尚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现睿尚公司无法判断红日公司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由睿尚公司制造生产,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理应由被告住所地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退一步来说,红日公司所购买产品的销售商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所以无论从被告住所地或者产品销售地都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和白云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之一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睿尚公司上诉其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销售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而两地均属原审法院的专门管辖区域范围内,因此,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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