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11号原告: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方银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兴,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东莞市明硕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汤先明。
原告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硕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东莞市明硕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达硕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天猫公司、明硕公司共同赔偿达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并判令天猫公司、明硕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次日,达硕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达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达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