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12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娇娇,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信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被告傅娇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怡信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怡信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以傅娇娇为被告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