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23号原告:徐永银,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路标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北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永银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路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依约履行和解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永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