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安爽,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培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安杪,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妮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恩强,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蔡启波,男,1992年4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郑恩强、蔡启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郑恩强、蔡启波,辩护人谢培均、陈妮妮、李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l6年农历年底以来,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在末获得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M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原材料,印制“3M”反光贴,并将印刷好的“3M”反光贴运至被告人郑恩强位于苍南县加工点进行上胶覆合,再从郑恩强处将加工后的“3M”反光贴运至苍南县,并雇佣被告人蔡启波等人进行切割包装。
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金乡镇郑家楼路333号查获已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卷共计37500件,未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0卷共计1200000件;在钱库镇蔡里村169号查获成某反光贴118260件;半成某反光贴120000件。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戴安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郑恩强、蔡启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2、蔡启波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戴安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戴安爽、郑恩强、蔡启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戴安爽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戴安杪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郑恩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蔡启波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戴安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劝说戴安杪到公案机关投案,具有立功表现。
其辩护人辩称:1.公安机关在金乡镇郑家楼路333号查获已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卷共计37500件,未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0卷共计1200000件,不能计入被告人戴安爽的犯罪数额中。
2.本案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213条规定,量刑是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来计算,本案中公安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评估,若以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自认价格来确定,则每只商标单价为0.22元,在被告人戴安爽加工点里查获的成某和半成某共计238260件,即总价为52946.67元,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情节严重,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有误。
3.被告人戴安爽只负责出资,并未参与具体的生产,本案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不长,社会危害性低,且戴安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劝说戴安杪投案自首,可认定立功,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戴安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关于犯罪数额,与被告人戴安爽辩护人的意见一致;
被告人戴安杪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戴安爽小,大部分涉案商标未进入社会,且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恩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关于量刑,被告人郑恩强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归案后坦白认罪,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启波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l6年农历年底以来,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在末获得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M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原材料,印制“3M”反光贴,并将印刷好的“3M”反光贴运至被告人郑恩强位于苍南县加工点进行上胶覆合,再从郑恩强处将加工后的“3M”反光贴运至苍南县,并雇佣被告人蔡启波等人进行切割包装。
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金乡镇郑家楼路333号查获已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卷共计37500件,未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0卷共计1200000件;在钱库镇蔡里村169号查获成某反光贴118260件;半成某反光贴120000件。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戴安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3M反光贴注册商标在2010年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6482818号,核定使用商品系17类,有限期至2020年9月18日,注册人为3M公司3MCCMPANY,该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全称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MinnesotaMiningandManufacturingCorporation)。
经比对,四被告人生产加工的3M反光贴商标标识与3M公司生产的3M反光贴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朱某、蔡某、胡某1、胡某2、黄某、徐某、秦某的证言,证实20l6年农历年底以来,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购进原材料,印制“3M”反光贴,并将印刷好的“3M”反光贴运至被告人郑恩强位于苍南县加工点进行上胶覆合,再从郑恩强处将加工后的“3M”反光贴运至苍南县,并雇佣被告人蔡启波等人进行切割包装,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潘某系戴安杪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人;
3.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郑恩强、蔡启波的供述,供认20l6年农历年底以来,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在末获得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M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原材料,印制“3M”反光贴,并将印刷好的“3M”反光贴运至被告人郑恩强的加工点进行上胶覆合,再从郑恩强处将加工后的“3M”反光贴运至苍南县,雇佣被告人蔡启波等人进行切割包装,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查获的假冒3M反光贴数额无异议;
3.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金乡镇郑家楼路333号查获已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卷共计37500件,未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0卷共计1200000件;在钱库镇蔡里村169号查获成某反光贴118260件;半成某反光贴120000件,并予以扣押的事实;
4.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3M公司关于请求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请求书、营业执照、3M公司证明,证实3M反光贴注册商标在2010年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6482818号,核定使用商品系17类,有限期至2020年9月18日,注册人为3M公司3MCCMPANY,公司并无授权集团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加工生产3M反光贴的事实;
5.辨认笔录,系证人对被告人、及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以及四被告人对违法加工地点的辨认情况;
6.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戴安杪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他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7.3M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3M品牌的相关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建议销售参考价格每片(件)均在3元以上的事实;
8.人口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的犯罪数量问题。
经查,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金乡镇郑家楼路333号查获已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卷共计37500件,未上胶覆合的3M反光贴50卷共计1200000件;在钱库镇蔡里村169号查获成某反光贴118260件;半成某反光贴120000件。
上述在金乡镇郑家楼路333号查获的产品均系从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加工点运来,对此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及郑恩强均无异议。
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的辩护人对涉案反光贴商标数量所持的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本罪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本案涉案的假冒反光贴商标数量在140万件以上,若参考3M公司的出具证明,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远超25万元以上。
况且,四被告人假冒反光贴商标数量如此之多,亦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辩护人对此所持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戴安爽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戴安杪向公案机关投案是自己主动自愿的,并无证据证明其是在戴安爽的劝说下投案,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戴安爽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郑恩强、蔡启波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郑恩强、蔡启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案大部分反光贴商标系半成某,绝大多数产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戴安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安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郑恩强、蔡启波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该三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戴安爽、戴安杪、郑恩强的辩护人请求对上述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但根据被告人蔡启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启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安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戴安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十二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恩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蔡启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假冒“3M”商标反光贴,均予以没收,并由苍南县公安局负责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方文省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