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336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49号。
法定代表人:马锐。
被告: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苏功华。
原告李禄海与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李禄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禄海自愿撤回对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禄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