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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禄海与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336号
案件名称李禄海与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禄海,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336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49号。

法定代表人:马锐。

被告: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苏功华。

原告李禄海与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李禄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禄海自愿撤回对被告苍溪县鑫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禄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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